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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蔡素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邱祖賢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5年2月15日所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次按若債權人已合法申報債權,惟法院製作債權表時漏未記載其中一筆或數筆債權,或漏載部分債權金額,法院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裁定更正債權表,並重行送達更正後債權表,依第36條第1項規定,對該債權之異議期間,應自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收受更正後債權表之翌日起算,至於其他已確定之債權,則不受影響(司法院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4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查本院公告之債權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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