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拍,112,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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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張家維
相 對 人 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載鵬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⑴民國(下同)98年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7,721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12月24 日。

⑵100年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1月18日。

⑶102年8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2,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8月1 日。

以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均經登記在案。

而相對人於:⑴98年1月15 日向聲請人借用6,434萬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借款期限為20 年,自98年1月15日起至118年1月15日止。

⑵102年8月16 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 萬元(分為1,000萬元及2,000萬元二筆),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借款期限為3 年,自102年8月16日起至105年8月16日止。

以上借款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分別尚欠本金50,958,874元、1000萬元及2000萬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借據影本、放款主檔明細查詢資料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4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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