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家訴,15,2016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傅鄭素幸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原 告
兼參加人 傅立森
被 告 鄭澄川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參 加 人 傅思瑀
傅鈺琴
傅立權
傅鈺娟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5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傅鄭素幸並應確認本件之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之遺產範圍、金額各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