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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鄭忠雄
鄭香政
鄭香釗
鄭香第
被 告 鄭貴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7 月9 日、10日、13日及25日送達原告鄭香第、鄭忠雄、鄭香釗及鄭香政,有送達證書4 紙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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