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 告 A女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女之父
前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鄧秋凡
鄧伊津
鄧伊淨
鄧伊茜
陳教
陳秀明
陳慶鴻
陳璟鋒
陳嫻芳
前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梅桂
被 告 張秋香
陳璽州
陳信樺
陳源鴻
黎春嫦
陳涵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4中關於「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分之14」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分之1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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