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重訴,182,2016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徐偉智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林岫萱律師
被 告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被 告 張桂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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