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徐偉智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林岫萱律師
被 告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被 告 張桂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七項關於「原告葉美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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