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陳虹伊
被 告 曾頴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曾頴川涉犯詐欺取財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62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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