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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賴湘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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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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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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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賴湘東 │賴湘東 │250,000元 │102年7月2日 │ │CH-NO-7734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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