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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陳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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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4年度除字第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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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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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189033-7 │ │1 │109 │ │
├──┼──────────────┼──────────────┼────┼───┼────┼───┤
│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279814-0 │ │1 │16 │ │
├──┼──────────────┼──────────────┼────┼───┼────┼───┤
│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398441-7 │ │1 │31 │ │
├──┼──────────────┼──────────────┼────┼───┼────┼───┤
│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7564-2 │ │1 │296 │ │
├──┼──────────────┼──────────────┼────┼───┼────┼───┤
│0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SX-8307-0 │ │1 │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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