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事聲,106,2017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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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106號
抗 告 人 楊婕姝
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代 理 人 張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4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經抗告人於106年5月3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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