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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鳳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14.73計算之依據為何( 原提出者無法辨識)?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
②債務人究為徐「鳳」銘或徐「鳯」銘?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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