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債 權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