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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債 權 人 梁峻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晁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梁峻愷對債務人晁積企業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晁積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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