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2096,2016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范㴒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范「㴒」雄或范「廸」雄?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得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原提出者無法辨識)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