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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子鈞即合鈞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合鈞企業社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合鈞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 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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