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號
債 權 人 劉邦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張婉凌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劉邦「勳」或劉邦「勲」?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對債務人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張婉凌 等請求新台幣75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