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2670,2016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
債 權 人 綠景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昱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坤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坤華建設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坤華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