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
債 權 人 陳男生
葉秀蓉
黃啟文
陳生泉
葉木村
葉家芩
羅大為
林錦章
陳英中
鄭肇岸
劉月寶
楊麗珠
張素玉
黎兔妹
林麗秀
許美雲
彭秋燕
鄭志煌
蔡文誠
盧英英
姜惠瑩
劉文忠
盧玲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黃啟文、葉家芩」或「黃啓文、 葉家岑」(依聲請狀所載與狀尾簽名不一致)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各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之金額為何?請一一列 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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