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526,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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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
債 權 人 陳怡琪
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黃郁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陳怡琪、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等二人或健誠電器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健誠電 器有限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 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如為等二人, 應提出陳怡琪對債務人黃郁惠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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