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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8號
債 權 人 呂宜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春蘭即何霖之繼承人、張再軒即何霖之
繼承人、張橋軒即何霖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何啟霖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③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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