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680,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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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680號
債 權 人 黃朝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陳煌杰、許潘鈴等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黃」朝裕或「黄」朝裕(依聲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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