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707,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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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
債 權 人 林政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杰、曾清鎰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為何(依所附借據及本票影本所示, 尚有金額未屆至)? ②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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