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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4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余福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67,073元及新台幣231,592元「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部分」,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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