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9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晶華飲食店、古薏婷、萬又辰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