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805,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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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湖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壂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盧朝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所謂附表二之利率係指基準利率或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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