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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99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湯富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湯富生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③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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