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900,2016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900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新發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游新發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③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