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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7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徐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徐嘉宏於民國99年10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78872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5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為證。
2.其中132281元整,自民國105年04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6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3.其中133626元整,自民國105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6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44779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9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嘉宏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8872 │ │4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徐嘉宏 │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6│
│ │132281│ │月6日起 │ │6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徐嘉宏 │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66│
│ │133626│ │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嘉宏 │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當月收│
│ │78872 │ │月12日起 │ │取新台幣參佰元│
│ │元 │ │ │ │,連續逾期二期│
│ │ │ │ │ │當月計收新台幣│
│ │ │ │ │ │肆佰元,連續逾│
│ │ │ │ │ │期三期當月計收│
│ │ │ │ │ │新台幣伍佰元,│
│ │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
│ │ │ │ │ │續收取期數為三│
│ │ │ │ │ │期。 │
├──┼───┼─────┼──────┼──────┼───────┤
│ 002│新臺幣│徐嘉宏 │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台幣│
│ │132281│ │月6日起 │ │1000元之違約金│
│ │元 │ │ │ │,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三期。│
├──┼───┼─────┼──────┼──────┼───────┤
│ 003│新臺幣│徐嘉宏 │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台幣│
│ │133626│ │月12日起 │ │1000元之違約金│
│ │元 │ │ │ │,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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