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6012,2016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12號
債 權 人 邱元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王碧蓮、廖津儀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王碧蓮 、廖津儀等三人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廖津儀 等二人?如為等三人,應補正對債務人王碧蓮 請求票號IA0000000、IA0000000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