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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火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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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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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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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4,591元(其中計 │105年7月14日 │15 │ │
│ │息本金85,226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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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37,202元(其中計 │105年7月14日 │14.9 │ │
│ │息本金144,313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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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54,820元(其中計 │97.3.29~104.8.31 │20 │ │
│ │息本金448,099元)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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