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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范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零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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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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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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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83元 │105.8.8~105.9.8 │8.77 │......................│
│ │ ├─────────┼───┼───────────┤
│ │ │105.9.9~清償日止 │13.155│自民國105年9月9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年息百分之0.877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 │
│ │ │ │ │百分之1.754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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