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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債 務 人 姚鄭𨷺妹
債 務 人 姚榮潘
一、㈠債務人姚鄭𨷺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姚鄭𨷺妹、姚榮潘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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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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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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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1,485元 │96.4.18 │2.05 │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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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860元 │96.4.18 │10.49 │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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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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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22,539元 │96.4.18 │7.47 │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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