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8757,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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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國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國順分別於1、民國091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00000元整為限。

按年息1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及於2、民國094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1295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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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國順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8000 │          │6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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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國順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14955│          │9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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