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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債 務 人 林弘豫即林啟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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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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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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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9,925元 │94.12.26~95.3.25 │7.57 │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95.3.26~清償日止 │9.17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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