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膳鮮食品有限公司
謝桂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究為膳鮮食品有限公司、謝桂珍 等二人或膳鮮食品有限公司一人? ②聲請人膳鮮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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