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司,123,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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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林棋凱即安興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安興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

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是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業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

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安興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

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安興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惟未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附有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後之財產目錄等。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為補正。

嗣本院於105年9月8日再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通知亦於同月2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無正當理由亦未為補正。

是本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核與前揭規定未合,本院自無從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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