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葛長林即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朱德川即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前列葛長林即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朱德川即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完結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28日就任為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37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准予展期至105年2月28日完結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在案,惟因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尚未處理完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4年度司司字第137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5年8月28日完結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