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拍,117,2016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吳昇勳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昇勳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新竹縣竹北市○○段000地號、758、825建號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6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分別於102年5月、9月間向聲請人借用7,500,000元、130,000元,約定利息按浮動計息,借款期限分別為為29年、7年,分別自102年6月17日起至131年6月17日止、及自102年9月12日至109年9月12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每月償還一次。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105年3月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757,05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撥款代償暨扣款授權委託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6月20日新院千民寶105司拍117字第1452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