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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黃羽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水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黃」羽華或「黄」羽華(依聲請 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相對人黃水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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