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票,264,2016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鄭永昌即昌億車業商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松樺、涂家楹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昌億車業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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