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林達祥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金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張金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