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票,800,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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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仁華即創基工程行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所簽發之金額新台幣1,000,000,到期日為民國105年6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該法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

故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606號裁判要旨可參)。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係王仁華即創基工程行所簽發,而相對人王仁華業於民國105年9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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