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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張恆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張恆聰」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恆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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