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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阮氏薔薇
代 理 人 蔡澤民
相 對 人 強利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裁全字第1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交還支票之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處分,業經本院105年度裁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嗣後相對人並檢具前揭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裁全字第1號假處分事件卷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49號假處分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3月7日中院麟文字第1050000395號函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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