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婚,56,201610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56號
原 告 曾泓淵
被 告 黃氏敏(外文名:HUYNH THI MEN 越南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所為105年度婚字第56號判決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氏敏年籍「西元1986年7月29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西元1988年4月6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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