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家訴,50,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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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0號
原 告 葉立成
葉秀華
葉立人
葉立文
葉若蘭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葉立明
被 告 林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之民事書狀訴之聲請為:被告應給付51萬118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萬1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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