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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召開第11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及105 年5 月19日召開第10屆第2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變更法人名稱及會址、辦理業務之事項,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105 年5 月13日召開第11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及105 年5 月19日召開第10屆第20次董事會董事會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之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內政部同意備查在案,亦據聲請人提出內政部105 年6 月20日台內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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