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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董宜家即董富薇即董美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淑敏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7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列表「聲請清算前2 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金額,請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必要支出則為膳食、租賃契約、水電費、交通(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 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 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五、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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