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監宣,55,201607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林文玲
相 對 人 陳光漢
關 係 人 鄧秀民
陳恩
陳昌漢
上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選定林文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林文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而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明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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